(2014)涧民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舞钢市诚信伟业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洛阳中冶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舞钢市诚信伟业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洛阳中冶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涧民初字第36号原告舞钢市诚信伟业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舞钢市朱兰建设路中段路北粮食局储备库新东三单元二楼东户。法定代表人雷全,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朝军,系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洛阳中冶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涧西区秦岭路。法定代表人张亚琦,经理。原告舞钢市诚信伟业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中冶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舞钢市诚信伟业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舞钢市诚信伟业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舞钢市诚信伟业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348元(已批准免交),由原告舞钢市诚信伟业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韩晓礼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