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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沈铁西民小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铭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铭大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张宣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沈铁西民小字第6号原告:沈阳铭大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敬琦,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澜,系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律师。被告:张宣,女,1978年11月7日生,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原告沈阳铭大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12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卞志霞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3年12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阳铭大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宣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2011年11月11日至2012年11月10日期间物业费1745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未答辩。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为沈阳市铁西区北四东路40-9号的“巴塞罗那”住宅小区36-1号楼7门房屋所有权人,其房屋建筑面积242.40平方米。2011年9月13日原告与“巴塞罗那”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原告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物业服务和电梯费收取标准为住宅1.2元/月/平方米,非住宅为0.6元/月/平方米,电梯费由使用人另行按每人每月12元标准交纳,合同期限自2011年11月11日至2014年11月10日。被告自2011年11月11日至2012年11月10日期间一直未向原告缴纳物业费合计1745元,经原告催要拒付,故原告来本院提起民事诉讼。本院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笔录,原告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资质证书,被告商品房准住通知书、清淘记录等证据在卷为凭,这些证据已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与“巴塞罗那”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对小区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被告作为小区业主享受了物业服务即应履行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义务,无正当理由拒交物业费构成违约,原告要求其支付拖欠物业管理费的诉求合理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系放弃相应诉讼权利行为,应承担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宣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沈阳铭大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拖欠的2011年11月11日至2012年11月10日期间物业服务费1745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卞志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闫 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