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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城民特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杨美姣要求宣告龙晚娥失踪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步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美姣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城民特字第1号申请人杨美姣,女。申请人杨美姣要求宣告龙晚娥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2013年9月25日,申请人杨美姣向本院提出申请称,申请人杨美姣与被申请人龙晚娥系母女关系,被申请人龙晚娥于1991年2月22日与申请人杨美姣的父亲杨宗周结婚,于1991年10月11日生育申请人杨美姣,2006年农历正月初四,被申请人龙晚娥因与其丈夫杨宗周感情不和离家出走,至今已7年多音讯全无,为此申请宣告龙晚娥失踪,并指定申请人杨美姣为龙晚娥的财产代管人。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龙晚娥,女,苗族,1970年6月6日出生,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儒林镇白良村5组人,身份证号码为430529197006060189,系申请人杨美姣之母,因与其丈夫杨宗周感情不和于2006年农历正月初四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3年9月30日在人民法院报以公告方式发出寻找龙晚娥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三个月,现已届满,龙晚娥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宣告失踪人龙晚娥离家出走已七年多,经利害关系人杨美姣申请,法院以公告方式寻找,龙晚娥仍然下落不明,应宣告其为失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龙晚娥为失踪人;指定杨美姣为失踪人龙晚娥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桂香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周炬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第二十一条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