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沁民一初字第0032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石某某与程某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某,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沁民一初字第00326号原告石某某,女,1988年3月4日出生,回族,住河北省沧州市。被告程某,男,1982年4月27日出生,回族,住沁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某与被告程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1日以双方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石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娇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海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