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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沁民一初字第0032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石某某与程某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某,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沁民一初字第00326号原告石某某,女,1988年3月4日出生,回族,住河北省沧州市。被告程某,男,1982年4月27日出生,回族,住沁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某与被告程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1日以双方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石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娇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海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