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绍越商初字第3075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3-28

案件名称

绍兴新华印刷厂与绍兴新华数码印刷技术有限公司、仇素文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新华印刷厂,绍兴新华数码印刷技术有限公司,仇素文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越商初字第3075号原告绍兴新华印刷厂。投资人寿志法。被告绍兴新华数码印刷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柴华根。被告仇素文。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新华印刷厂诉被告绍兴新华数码印刷技术有限公司、仇素文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新华印刷厂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2380.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娜二0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银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