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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任商初字第115-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展海峰与魏永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展海峰,魏永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任商初字第115-2号原告展海峰。被告魏永震。本院在审理原告展海峰诉被告魏永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展海峰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魏永震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展海峰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展海峰撤回对被告魏永震的起诉。审判长  李迎春审判员  李建兵审判员  张 雯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倩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