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任商初字第115-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展海峰与魏永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展海峰,魏永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任商初字第115-2号原告展海峰。被告魏永震。本院在审理原告展海峰诉被告魏永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展海峰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魏永震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展海峰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展海峰撤回对被告魏永震的起诉。审判长 李迎春审判员 李建兵审判员 张 雯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倩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