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青法谭民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5-11-08
案件名称
张永中与张兆昌、孟庆凤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中,张兆昌,孟庆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法谭民初字第51号原告张永中。被告张兆昌。被告孟庆凤。本院在��理原告张永中诉被告张兆昌、孟庆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13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3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洪军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曹 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