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珠中法执字第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申请执行珠海经济特区珠光投资发展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之一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珠海经济特区珠光投资发展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珠中法执字第5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负责人:林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美智,广东莱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珠海经济特区珠光投资发展公司,住所地:珠海经济特区拱北。法定代表人:卢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珠中法民二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申请执行珠海经济特区珠光投资发展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该生效判决书判决:珠海经济特区珠光投资发展公司应向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6200万元及相应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3年12月30日立案执行。经查,该案在诉讼阶段以(2012)珠中法民二初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保全了被执行人珠海经济特区珠光投资发展公司名下房产,但上述被执行人至今仍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再次请求续行查封。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继续查封(2012)珠中法民二初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所查封的,被执行人珠海经济特区珠光投资发展公司名下位于香洲梅华东路3号4栋C602、701、702、703房(权证号码:0806472、0806467、0806471、0806473)。续行查封的期限为一年,如需继续冻结,申请执行人应至少提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增庆代理审判员 王显荣代理审判员 刘 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朱乐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