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宁商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1-27
案件名称
陈凤飞与章荷芬、金继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凤飞,章荷芬,金继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宁商初字第41号原告:陈凤飞。被告:章荷芬。被告:金继来。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凤飞为与被告章荷芬、金继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凤飞于2013年12月31日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凤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陈凤飞负担。(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金 荣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代书 记员 谢梦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