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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历城商初字第140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山东艾尔托普压缩机有限公司与源和电站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艾尔托普压缩机有限公司,源和电站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历城商初字第1406号原告山东艾尔托普压缩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法定代表人曾庆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华、陈光磊(均为特别授权代理),均系济南历下建新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源和电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陈国华,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艾尔托普压缩机有限公司与被告源和电站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中,原告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艾尔托普压缩机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艾尔托普压缩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00元,由原告山东艾尔托普压缩机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文利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曹园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