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鼓商初字第167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9-06-04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皑钢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祖小龙债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南京皑钢物资有限公司;祖小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鼓商初字第1670号原告南京皑钢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组织机构代码:78712498-9)法定代表人魏国红。委托代理人王立,江苏衡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祖小龙,男,1970年出生,住南京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皑钢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祖小龙债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京皑钢物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出于自愿,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皑钢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6元,因撤诉减半收取98元,由原告南京皑钢物资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言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见习书记员 沈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