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东民初字第18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1-18
案件名称
雷加河与王继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加河,王继庆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东民初字第1821号原告雷加河,男,195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秦保国,男,农民。被告王继庆,男,1962年7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雷加河与被告王继庆拖欠建房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雷加河的委托代理人秦保国,被告王继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雷加河诉称2009年5月9日,被告王继庆欠下原告雷加河建房款2000元整,有被告所写欠据为证,后经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归还,故依法具状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归还欠款2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王继庆辩称:2008年10月,答辩人与原告达成了建房承包口头协议,发包方要求承包方保证质量,房屋落成后要坚固美观,外形尺寸符合规定要求,高度、垂直度偏差小于1公分,房体结构浑然一体,墙面平直光滑。原告则要求活完账清。双方达成共识。施工后,原告(承包方)为偷工省力、省事、省时,不按事先规定的要求操作,擅自施工,答辩人多次责令改正、返工,但原告仍然一意孤行,结果导致房体五道墙垒成直茬,大梁南端比北端高4公分还多,仅30平米的客厅竟有33块地板砖被沾合,还破损一块,房顶出现多处鸡爪型裂缝,正房东山房檐漏水,室内墙壁大面积爆裂,迎门墙的壁画陶砖被施工人员砸烂一块,以上纯属承包人的责任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五条及《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答辩人请求东阿县人民法院判令原告对不维修责任进行处罚,并向答辩人赔礼道歉。另外原告把房屋缺陷修好,我就给他欠款。围绕其诉求,原告提交欠据一份其内容为“今欠雷加河建房款贰仟元整,付款后账目全清当事人签字:王继庆2009年五月9号”拟证实被告欠建房款2000元。被告对该欠据予以认可。围绕其辩称意见,被告提交以下证据:照片14张欠条一份内容为“今证明给王继庆修房顶收款600元整张帅2009年7月12日”。拟证实原告建设房屋东山墙漏水,因维修支付费用600元,另修迎门墙、壁画陶砖被砸烂一块。原告对上述两组证据均不予认可。审理中,被告提起反诉,要求原告给其维修房屋,后另案提起诉讼。依据当事人陈述及提交的证据,可以认定如下事实:2008年10月份,被告找人建房,恰遇原告,原告即表示给被告建房,二人经协商达成了建房协议,原告承建被告砖混楼板北屋4间、大门1间,清工,85元/㎡,2009年5月份完工,竣工后被告给付大部分建房款,最后尚有2000元由被告向原告书写欠据。后原告为追要欠款提起诉讼。被告坚持辩称理由。本院认为:原告承建被告房屋双方经协商达成协议且原告按协议建设完毕并交付被告,在被告支付大部分建房款后对下余部分向原告出具欠据,应视为对下欠建房款的认可,被告理应给付,现原告诉求被告清偿下欠建房款2000元应予支持。虽被告辩称原告所建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并因此拒付下欠建房款,但被告辩称理由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且被告已提起诉讼,故对被告辩称本院无法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王继庆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雷加河建房款2000元整。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王继庆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克利人民陪审员 李召阳人民陪审员 周 婷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赵丙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