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沈河行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牟秀梅与辽宁省民政厅行政登记一审裁定书(1)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秀梅,辽宁省民政厅,赵卫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沈河行初字第2号原告:牟秀梅,女,196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委托代理人:杨雪梅,女,辽宁日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辽宁省民政厅。法定代表人:徐铁南,男,该厅厅长。委托代理人:邢海波,男,该单位工作人员。第三人:赵卫平,男,1952年10月1日出生,澳大利亚国籍。委托代理人:王家臣,男,1961年5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原告牟秀梅不服被告辽宁省民政厅、第三人赵卫平婚姻登记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牟秀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牟秀梅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牟秀梅撤回起诉。诉讼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牟秀梅负担。审 判 长  高 虹代理审判员  邹红黎人民陪审员  杨美慧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寅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