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丰执行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4-18
案件名称
泉州晚报社与泉州船舶工业有限公司公司广告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泉州晚报社,泉州船舶工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丰执行字第21号申请执行人泉州晚报社,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法定代表人叶燕民,该社社长。被执行人泉州船舶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法定代表人符永远,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丰民初字第557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上述被执行人至今仍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拍卖被执行人泉州船舶工业有限公司的财产。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泉州船舶工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庄亚飚执行员 黄小梅执行员 蔡海榕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梁娇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