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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庆西执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甘肃省庆阳市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庆阳市西峰区西街办事处秦霸岭村民委员会三里庙村民小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肃省庆阳市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庆阳市西峰区西街办事处秦霸岭村民委员会三里庙村民小组,庆阳市西峰区西街办事处秦霸岭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庆西执字第19号申请执行人甘肃省庆阳市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庆阳市西峰区西街办事处秦霸岭村民委员会三里庙村民小组。被执行人庆阳市西峰区西街办事处秦霸岭村民委员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甘肃省庆阳市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庆阳市西峰区西街办事处秦霸岭村民委员会三里庙村民小组、庆阳市西峰区西街办事处秦霸岭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庆中民终字第228号民事判决书:1、庆阳市西峰区西街办事处秦霸岭村民委员会三里庙村民小组支付甘肃省庆阳市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943754.10元,停工损失100000元,共计1043754.10元。并自2006年12月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工程款943754.10元的利息至款付清之日。庆阳市西峰区西街办事处秦霸岭村民委员会负连带清偿责任。2、驳回甘肃庆阳市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300元,鉴定费44000元,共计62300元,由甘肃省庆阳市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9607元,庆阳市西峰区西街办事处秦霸岭村民委员会三里庙村民小组负担52693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甘肃省庆阳市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庆阳市西峰区西街办事处秦霸岭村民委员会三里庙村民小组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庆阳市西峰区西街办事处秦霸岭村民委员会三里庙村民小组、庆阳市西峰区西街办事处秦霸岭村民委员会支付申请执行人甘肃省庆阳市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943754.10元,停工损失100000元,并给付申请执行人甘肃省庆阳市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利息351044元。负担案件受理费、鉴定费共计62300元,执行费16971元。剩余案件执行标的申请执行人甘肃省庆阳市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予以放弃。现执行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故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庆中民终字第2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文瑞审判员  金 波审判员  王丽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尚 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