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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宝法光刑初字第74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易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1)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深宝法光刑初字第743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易某。因涉嫌贩卖毒品于2013年10月1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10月31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公诉机关以深宝检公二刑诉(2013)36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易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被告人同意,本院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姚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易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16日12时许,许某电话联系叫“老二”的男子并向其购买700元��民币的冰毒,双方约定在“老二”位于光明新区公明街道东坑一出租屋X楼XX房交易毒品。当日22时许,许某到达上述地点与被告人易某刚进行完毒品交易后即被民警当场抓获,从被告人易某身上缴获毒资人民币700元,并在其卧室的桌子上缴获疑似毒品冰毒1小包(经鉴定,重1.02克,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从许某身上缴获被告人易某贩卖给其的疑似冰毒1小包(经鉴定,重4.55克,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上述事实,被告人易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经当庭质证的被告人的供述、辩解及辨认笔录、证人许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毒品2包(照片)、毒资700元人民币(照片)、通话记录、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毒品而非法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易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易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16日起至2015年4月15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缴获的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5.57克,依法予以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黄  耀  东人民陪审员 何  秋  菊人民陪审员 刘  启  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书记 员代 盼    盼书 记 员 王丹霞(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