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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白民初字第51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魏清元与魏青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清元,魏青山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白民初字第517号原告魏清元,现住安图县。被告魏青山,现住安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清元诉被告魏青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而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清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28元,减半收取614元,由原告魏清元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增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刘凤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