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白民初字第51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魏清元与魏青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清元,魏青山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白民初字第517号原告魏清元,现住安图县。被告魏青山,现住安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清元诉被告魏青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而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清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28元,减半收取614元,由原告魏清元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增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刘凤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