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中法金民终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3-05
案件名称
周健伟与贺勇勇、吴婷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贺勇勇,吴婷,周健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中法金民终字第1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贺勇勇,男,197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婷,女,1085年1月23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健伟,男,197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上诉人贺勇勇、吴婷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2)穗天法民二初字第32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委托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3日向上诉人贺勇勇、吴婷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告知上诉人在收到该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但上诉人贺勇勇于2013年12月19日才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人贺勇勇、吴婷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贺勇勇、吴婷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贺勇勇逾期交纳的11825元,本院予以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灯代理审判员 汪 婷代理审判员 庄晓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谢春晖徐施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