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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潭中民一终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1-06

案件名称

上诉人黄某某与被上诉人谭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某某,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潭中民一终字第20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某。委托代理人陈旭。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谭某某。委托代理人崔利国。上诉人黄某某因与被上诉人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2012)雨法民一初字第6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6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陈卫平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肖锋、罗亮参加的合议庭,代理书记员刘欣担任记录,于2013年7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黄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旭,被上诉人谭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崔利国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黄某某与被上诉人谭某某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2012)雨法民一初字第63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本院依法退还上诉人黄某某。审 判 长  陈卫平审 判 员  肖 锋审 判 员  罗 亮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刘 欣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