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邳铁民诉保字第000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6-24
案件名称
宋华与冯贵军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邳铁民诉保字第0006号申请人宋华,男,196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申请人冯贵军,男,1974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人宋华与被申请人冯贵军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引起纠纷。申请人宋华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冯贵军所有的车牌号为苏XX号轿车一辆(保全价值范围为1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冯贵军所有的车牌号为苏XX号轿车一辆(保全价值范围为10万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冯宪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纪刚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