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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源执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宋秀珍与耿启振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源执字第14号申请执行人宋秀珍,女,198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耿启振,男,1965年2月25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宋秀珍与被执行人耿启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9日作出的(2013)源民初字第11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该案过程中,于2013年12月25日向沂源县房产交易所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涉案房屋已完成过户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2013)源民初字第111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执行员  王蓝璋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周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