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台民初字第153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5-03-15
案件名称
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民初字第1531号原告徐某。被告张某。委托代理人黄岩,枣庄市台儿庄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审 判 长 孙 旭审 判 员 刘 锋人民陪审员 孙守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马 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