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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民初字第153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5-03-15

案件名称

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民初字第1531号原告徐某。被告张某。委托代理人黄岩,枣庄市台儿庄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审 判 长  孙 旭审 判 员  刘 锋人民陪审员  孙守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马 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