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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民初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王斌与郑光伟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斌,郑光伟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初字第154号原告王斌,男,汉族,1989年2月25日出生,个体户。被告郑光伟,男,汉族,1970年11月16日出生,个体户。原告王斌与被告郑光伟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6元,减半收取168元,由原告王斌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自睿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张金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