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巴法民初字第1042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重庆汉鼎建材有限公司与正太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汉鼎建材有限公司,正太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巴法民初字第10429号原告重庆汉鼎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镇新店村一社,组织机构代码56161535-5。法定代表人纪呈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严伟,重庆恒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正太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姜堰市三水大道888号。法定代表人范宏甫。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汉鼎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正太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汉鼎建材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汉鼎建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重庆汉鼎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265元,由原告重庆汉鼎建材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陈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