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沛栖民初字第001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3-20
案件名称
王小梅与李萍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梅,李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沛栖民初字第0016号原告王小梅,女。被告李萍,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小梅诉被告李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小梅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小梅撤回对被告李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小梅承担。代理审判员 袁 航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慧君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