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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涿商初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罗发祥与涿鹿县中华三祖圣地文化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发祥,涿鹿县中华三祖圣地文化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涿商初字第44号原告:罗发祥。被告:涿鹿县中华三祖圣地文化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涿鹿县矾山镇西。负责人:张利川。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发祥与被告涿鹿县中华三祖圣地文化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发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为32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马雪松审 判 员  张建军人民陪审员  王玉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展桂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