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翔民初字第155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蔡东锚与黄水海、洪清抛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东锚,黄水海,洪清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翔民初字第1558号原告蔡东锚,男,198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黄水海,男,1962年5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洪清抛,男,1967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原告蔡东锚与被告黄水海、洪清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8日予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蔡东锚到庭参加诉讼,黄水海、洪清抛经本院公告传唤,公告期满后仍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蔡东锚诉称,2011年9月13日,被告黄水海因生意周转所需向其借款30000元(币种为人民币,下同),并由被告洪清抛提供担保,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当天,蔡东锚即将现金30000元交给黄水海。现蔡东锚要求洪清抛依法偿还欠款,故请求判令:1、黄水海偿还欠款3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5%自起诉之日起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洪清抛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责任;3、由黄水海、洪清抛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黄水海、洪清抛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13日,被告黄水海向原告蔡东锚借款30000元,但未约定借款期限。后蔡东锚要求黄水海、洪清抛返还借款未果。另查明,洪清抛曾偿还利息10000元。在本院受理的(2013)翔民初字第1557号原告蔡东锚与被告洪清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蔡东锚、洪清抛确认就本案所涉的30000元借款,双方口头约定利息按照月利率5%计算。上述事实,有原告蔡东锚陈述在案的庭审笔录及其提供的借条一份予以佐证,因被告黄水海、洪清抛未到庭,亦未书面提出异议,视为自愿放弃质证等项诉讼权利,以上证据已经公开开庭质证,并经本院审核,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蔡东锚与被告黄水海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应确认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因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蔡东锚可以催告借款人黄水海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借款,故蔡东锚要求黄水海返还借款3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利息,蔡东锚、洪清抛已经在另一案件中确认双方约定本案所涉借款以月利率5%计算利息,但该标准已超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故上述借款利息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从借款之日即2011年9月13日计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并扣除洪清抛已支付的10000元利息。蔡东锚主张超出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洪清抛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名,因双方对洪清抛的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故洪清抛应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因此,蔡东锚主张洪清抛对黄水海所应承担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诉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洪清抛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黄水海追偿。黄水海、洪清抛经本院公告传唤,公告期满仍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缺席审理并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黄水海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蔡东锚偿还借款3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从2011年9月13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并应扣除洪清抛已支付的10000元利息;二、洪清抛应对本判决第一项中黄水海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黄水海、洪清抛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驳回蔡东锚的其余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黄水海、洪清抛负担,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缴纳;公告费(实际金额以发票为准)由原告蔡东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敬霖审 判 员 张春雷人民陪审员 陈玉慧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代书 记员 陈江林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提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