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揭中法刑执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6-06
案件名称
罪犯谢耀忠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揭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谢耀忠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揭中法刑执字第9号罪犯谢耀忠,男,198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县,高中毕业,现在广东省揭阳监狱服刑。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2月26日作出(2008)安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耀忠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谢耀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24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1年12月23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1月25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揭阳监狱因罪犯谢耀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2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谢耀忠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截止2013年11月30日,共获27次嘉奖;2012年2月、7月、12月、2013年5月、11月获得监狱表扬;2012年8月、2013年11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2月因(2011年度)自学考试取得3科成绩合格以上获得监狱记功1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谢耀忠悔改表现特别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谢耀忠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5月2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洁东审判员 林汉葵审判员 林晓容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吴满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