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邢刑执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代立强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邢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代立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邢刑执字第110号罪犯代立强,男,1991年6月26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邢台县兴华村人,现在河北省邢台监狱服刑。因盗窃罪经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29日以(2011)西刑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刑期起止日自2010年12月21日起至2014年6月20日止。于2011年4月28日由邢台市第一看守所送(转)押至我狱服刑改造。执行机关河北省邢台监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并经邢台市人民检察院驻该狱检察室同意,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北省邢台监狱认为罪犯代立强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改造,以《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严格要求自己,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代立强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服从管理,先后受到狱部考核记功3次,专项表扬1次的奖励。本院认为,罪犯代立强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三)项,第三百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代立强准予减去未执行完的刑期,罚金2万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绍彬审判员 姜月英审判员 张怀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史 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