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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执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3-27

案件名称

贺XX申请执行一案裁定书

法院

安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XX,朱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安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安执字第00001号申请执行人贺XX,男,汉族,1971年1月22日出生,陕西省安塞县人,安塞县延长石油集团X公司,现住延川县永平镇。被执行人朱XX,男,汉族,1974年8月17日出生,安塞县延长石油集团X公司,陕西省宝塔区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XX村。申请执行人贺XX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塞民初字第0003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26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12月26日依法受理。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塞民初字第0003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30日向被执行人朱XX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确定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责令被执行人朱XX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被执行人朱XX于当日与申请执行人贺XX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朱XX已将生效法律文书(2013)塞民初字第0003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并与申请执行人贺XX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安塞县人民法院(2013)塞民初字第000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增兵审判员  高明照审判员  曹海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高 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