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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刑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2-27

案件名称

郭某故意伤害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宁刑初字第10号公诉机关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某,男.1990年12月14日曾因犯流氓罪和盗窃罪被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因本案于2013年9月24日被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宁县人民检察院以宁检刑诉(2014)第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金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7月5日9时许,被告人郭某与被害人高某因地界纠纷发生撕打,在撕打过程中,郭某用钢管在高某的身上和胳膊上打了几下,致高某受伤,经法医鉴定系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郭某当庭自愿认罪,且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同时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郭某判处一年至一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可适用缓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在审理中,被告人郭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未提出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5日9时许,在宁县长庆桥镇长乐路附近工地上,被告人郭某与在该村负责施工的被害人高某因地界纠纷发生争执,继而相互撕打,高某将郭某鼻子打破后被他人拉开,郭某离开了现场。10几分钟后郭某驾车又返回现场,并从车上取下一根钢管追打高某,高某用胳膊阻挡,郭某用钢管在该高的身上和胳膊上打了几下,后被他人拉开,高某被送往宁县第二人民医院诊断为:右侧尺骨骨折(移位),同日入住庆阳市人民医院,诊断为:①右尺骨粉碎性骨折;②颅脑闭合性损伤;③胸部软组织损伤;④腰部软组织损伤。宁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庆)公(宁)鉴(伤检)字(2013)191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鉴定:高某的损伤系轻伤。审理中,附带民事赔偿部分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人郭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某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共计58000元,且已履行终结,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1、被害人高某陈述证实:2013年7月5日9时许,我与郭某因土地工程纠纷发生口角,并引起打架,郭某将我打伤的过程。2、证人郭某甲、李某、杨某、郭甲、郭乙、雒某、李甲、郭丙证言不同程度证实:2013年7月5日9时许,郭某与高某因地界纠纷发生争执并引起相互撕打。在撕打过程中,郭某持钢管追打高某,致高某胳膊受伤的事实。3、被告人郭某供述:2013年7月5日早上,我与高某因地界纠纷在工地上发生打架的过程。4、庆阳市人民医院住院病历、诊断证明书、法医学人体损伤检验记录及拍照证实被害人高某的受伤及治疗情况。5、宁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庆)公(宁)鉴(伤检)字(2013)191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高某的损伤系轻伤。6、调解协议、收条、谅解书证实:附带民事赔偿部分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且已履行终结,及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7、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1990)宁刑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书证实郭某有犯罪前科。8、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郭某的基本情况,及该郭有犯罪前科。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郭某当庭自愿认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均可酌情从轻处罚。同时郭某有犯罪前科,依法可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郭某确有悔罪表现,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第七十二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郭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冯娟珍审 判 员  郭永锋人民陪审员  刘有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瑛楠附: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七十二条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