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开立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0-15
案件名称
开原石油化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洛阳赛阳硅业有限公司、上海凯泉泵业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开立保字第8号申请人:开原石油化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地址开原市工业园区。被申请人:洛阳赛阳硅业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洛阳赛阳硅业有限公司在被申请人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渡支行的存款226.320.00元予以冻结。(帐号:XXXXXXXXX)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高兴泉审判员 钟 平审判员 张彦歆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大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