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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民初字第70095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薛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初字第70095号原告薛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薛某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刘清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