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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府民初字第0013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陈明喜与杜培俊。赵翠翠、高存标申请保全民事裁定书 (4)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府民初字第00131号原告陈某某,男,1969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府谷县府谷镇财政局家属房。被告杜某某,男,197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府谷县府谷镇兴茂家园。被告赵某某(系被告杜某某之妻),女,1979年7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府谷县府谷镇兴茂家园。被告高某某,男,1960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府谷县府谷镇兴茂家园。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杜某某、赵某某、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登记在被告高某某名下的位于西安市曲江新区芙蓉东路99号房屋一套(房产证号为:1125104005-29-1-202-101**)予以查封,并提供白某某、郭某某所有的位于府谷县府谷镇人民西路赵石尧中滩住房一套(产权证号1506**)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使案件将来顺利执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登记在被告高某某名下的位于西安市曲江新区芙蓉东路99号房屋一套(房产证号1125104005-29-1-202-101**)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海燕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温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