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邮执字第1368-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21-09-09
案件名称
淮安市姚江水产饲料科技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高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淮安市姚江水产饲料科技有限公司;冯高发;黄干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邮执字第1368-1号 申请执行人淮安市姚江水产饲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盱眙县工业开发区金桂大道37号。 法定代表人黄治国,董事长。 被执行人冯高发。 被执行人黄干龙。 本院(2012)邮商调初字第002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冯高发、黄干龙在规定的期间内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冯高发、黄干龙银行账户存款或收入404231.00元(迟延给付利息顺加);如其银行账户存款不足或无款,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冯高发、黄干龙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执行员 吴劭满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卞文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