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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宜民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李振红、李振敏与李智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宜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行为保全审查

当事人

李振红;李振敏;李智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

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宜民保字第4号 申请人李振红,男,1969年4月22日生,汉族。 申请人李振敏,男,1969年4月22日生,汉族。 被申请人李智辉,男,1989年6月9日生,汉族。 申请人李振红、李振敏与被申请人李智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扣押被申请人李智辉驾驶的豫AXXXXX号小型轿车。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王亚萍所有的位于洛阳市老城区育才街4号院3幢2-701号房产(房产证号:洛市房权证2005字第XXXXXX2号)进行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李振红、李振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被申请人李智辉驾驶的豫AXXXXX号小型轿车一辆。 担保人王亚萍所有的位于洛阳市老城区育才街4号院3幢2-701号房产(房产证号:洛市房权证2005字第XXXXXX2号)在保全期间不得变更所有权。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程 明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吉明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