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额民初字第585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苏胜辉等与王树发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额尔古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额民初字第585号原告苏胜辉,男,汉族,1967年12月8日出生,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原告温海东,男,汉族,1990年2月25日出生,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高秀珍,额尔古纳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王树发,男,汉族,1967年10月6日出生,树发电焊铁艺加工部业主,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原告苏胜辉、温海东诉被告王树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被告给付拖欠工资4800元。本院于2013年11月12日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白旭东独任审判,于2013年12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王树发拖欠二原告工资款4800元属实,被告应当给付拖欠的工资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树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苏胜辉、温海东劳务费4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元,由被告王树发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白旭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婷婷附: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