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徐民终字第191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4-04
案件名称
李金国与佟廷波、徐州佰XX物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金国,江苏佰XX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佟廷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徐民终字第19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金国,男,1968年11月28日生,汉族,江苏佰XX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佰XX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金国,董事长。以上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周林,江苏觉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佟廷波,男,1963年2月15日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周元亮,江苏众耕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金国、江苏佰XX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佰XX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佟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邳州市人民法院(2013)邳民初字第15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金国、佰XX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林,被上诉人佟廷波及委托代理人周元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决基本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邳州市人民法院(2013)邳民初字第159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邳州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王 超代理审判员 周东海代理审判员 赵淑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闫媛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