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罗立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高建华、陈丽霞与李朋友、窦树玲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建华,陈丽霞,李朋友,窦树玲,孙桂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罗立保字第6号申请人高建华。申请人陈丽霞。被申请人李朋友。被申请人窦树玲。被告孙桂红。申请人高建华、陈丽霞因与被申请人李朋友、窦树玲、孙桂红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孙桂红位于罗庄区XXXX广场XXXX号楼XXXX室楼房一栋或价值20万元的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被申请人窦树玲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金雀山路XXXX花园XXXX号XXXX号楼XXXX单元XXXX室楼房一栋或价值30万元的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孙桂红位于罗庄区XXXX广场XXXX号楼XXXX室楼房一栋(被申请人向本院交纳20万元保证金后可以解除对该楼房的查封);被申请人窦树玲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金雀山路XXXX花园XXXX号XXXX号楼XXXX单元XXXX室楼房一栋(被申请人向本院交纳30万元保证金后可以解除对该楼房的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段欣欣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 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