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昌民三初字第0158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3-13

案件名称

张××、李××与王×、李××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李××,王×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昌民三初字第01589号原告:张××,女,1939年11月28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姜××,女,昌图县昌图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李××,女,1964年2月12日生,汉族,农民。被告:王×,女,1964年10月28日生,汉族,农民。被告:李××,男,11岁,汉族,学生。法定代理人:王×,女,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李××与被告王×、李××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李××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张××、李××负担。审 判 长  肖公望审 判 员  刘 刚代理审判员  杨 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佟 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