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昌民三初字第0158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3-13
案件名称
张××、李××与王×、李××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李××,王×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昌民三初字第01589号原告:张××,女,1939年11月28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姜××,女,昌图县昌图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李××,女,1964年2月12日生,汉族,农民。被告:王×,女,1964年10月28日生,汉族,农民。被告:李××,男,11岁,汉族,学生。法定代理人:王×,女,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李××与被告王×、李××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李××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张××、李××负担。审 判 长 肖公望审 判 员 刘 刚代理审判员 杨 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佟 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