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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连执字第0055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3-16

案件名称

宗学军,唐宝荣与连云港市德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宗学军,唐宝荣,连云港市德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连执字第00553号申请执行人宗学军。申请执行人唐宝荣。被执行人连云港市德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颢,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宗学军、唐宝荣与被执行人连云港市德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连云港仲裁委员会(2013)连仲裁字第261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裁决书,被执行人连云港市德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给付申请人交房违约金77600元及承担仲裁费用等。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裁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申请人申请,本院于2013年12月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宗学军、唐宝荣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准许申请执行人李波撤回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李平安执行员  邵 宁执行员  周兴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黄文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