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延民初字212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原告林璇诉被告任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璇,任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延民初字2124号原告林璇,女,汉族,无职业.委托代理人徐金花,吉林权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峰,男,朝鲜族,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林璇诉被告任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璇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2元,减半收取311元,其他费用50元,共计365元(原告已预交672元),由原告林璇负担。审 判 长 吴东俊审 判 员 崔海兰代理审判员 朴龙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朴艺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