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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民初字第324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冯某与李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李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3249号原告冯某。被告李某。本院受理的原告冯某诉被告李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30日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伟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赵洪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