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民初字第324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冯某与李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李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3249号原告冯某。被告李某。本院受理的原告冯某诉被告李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30日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伟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赵洪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