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雨民未初字第31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5-24
案件名称
钟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雨民未初字第317号原告钟某,女,1984年8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刘某,男,1985年1月3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湘明(系被告刘某之父),男,195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原告钟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刘晗啸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钟某(以下简称原告)、被告刘某(以下简称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湘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4月19日领取结婚证,2013年6月28日生下儿子刘祖铭。由于婚前双方缺乏深度了解,婚后原告发现被告玩网络游戏的瘾极重,经常玩到深夜,严重影响到家庭的正常生活。自儿子出生后,被告经常在外面玩到晚上8点多才回家,没有很好地履行丈夫对妻子应尽的照顾责任。2013年9月30日,原告与被告发生争吵,被告为了不被束缚玩网络游戏而选择离开家庭,并于次日晚将家中所有钱财转移,该行为已严重伤害原告的感情,最终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刘祖铭归原告抚养,被告按照每月4500元为标准支付抚养费,至儿子大学毕业止;3、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原告所述离婚理由与事实不符,有夸大与隐瞒之嫌:1、被告与原告婚前已恋爱6年,感情基础深厚,且原告在婚前就已经知道被告爱好电子游戏,被告也只是周末才玩到凌晨2、3点;2、婚后被告回家比较晚的原因是因为在家里环境太吵,所以就经常留在公司加班,偶尔才玩会儿游戏;3、自原告怀孕到其生下儿子后,一直由被告照顾,被告尽了丈夫对妻子的照顾责任;4、2013年9月30日被告离开家庭并不是因为与原告发生争吵,而是与原告母亲发生争吵,且未将家中所有钱财转移,只是拿走被告存有4000元的工资卡,用于还贷以及支付一些生活开支。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大学同学,双方于2006年相恋,2012年4月19日经长沙市天心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13年6月28日共同生育一子取名刘祖铭。婚后双方感情尚好。自小孩出生后,为方便照顾小孩,双方搬至原告父母家居住。因为生活习惯差异,被告未能很好地与原告父母相处。加之原告不满被告爱玩网络游戏,双方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原告遂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起诉,要求判如所请。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不能达成协议。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经过了6年的自由恋爱,婚后共同生育了一子,感情基础较为牢固。自小孩出生后,双方虽因生活环境发生变化和家务事的增多而时有争吵,但并无原则性的矛盾和冲突,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只要双方加强沟通与相互理解,并共同协调好与长辈的关系,被告注意处理好个人爱好与家庭生活之间的矛盾,夫妻关系仍有改善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钟某要求与被告刘某离婚,不予准许。本案受理费2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钟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晗啸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吕育华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