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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揭中法刑执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6-06

案件名称

罪犯陈漫初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揭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漫初

案由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揭中法刑执字第2号罪犯陈漫初,男,198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潮州市,现在广东省揭阳监狱服刑。广东省汕尾市海丰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29日作出(2011)海法刑初字第17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漫初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5年1月24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揭阳监狱因罪犯陈漫初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2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漫初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截止2013年12月3日,共获获得嘉奖20次;2012年7月、12月、2013年5月获得监狱表扬;2013年5月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本次自觉履行缴纳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漫初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漫初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14年1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洁东审判员  林汉葵审判员  林晓容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吴满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