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六金民二初字第0123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5-10-31
案件名称
李某与安徽六安某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安徽六安某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六金民二初字第01233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刘铭,安徽裕安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安徽六安某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六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屠仁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晏宗武、欧义华,安徽皋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安徽六安某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要求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900元免收。审判员 马开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汪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