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民初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许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初字第00013号原告:许某某,女,汉族。被告:王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一案中,原告许某某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刘俊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付安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