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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民初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许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初字第00013号原告:许某某,女,汉族。被告:王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一案中,原告许某某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刘俊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付安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