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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宝渭法民初字第0238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顾新江与陕西建工集团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省第七建筑工程公司劳动服务公司、陕西省第七建筑工程公司散热器厂返还保证金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新江,陕西建工集团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省第七建筑工程公司劳动服务公司,陕西省第七建筑工程公司散热器厂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宝渭法民初字第02381号原告顾新江,男。被告陕西建工集团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兰康,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陕西省第七建筑工程公司劳动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明亚,职务不详。被告陕西省第七建筑工程公司散热器厂。代表人陈孟杰,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新江诉被告陕西建工集团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省第七建筑工程公司劳动服务公司及陕西省第七建筑工程公司散热器厂返还保证金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新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30元,减半收取365元,由原告顾新江承担。审判员 韩 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姚胜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