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黄陂刑初字第0002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彭某甲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甲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鄂黄陂刑初字第00020号公诉机关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某甲,农民。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9月4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黄陂区看守所。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以武陂检刑诉(2013)6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某甲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光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并自行辩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9月3日19时许,被告人彭某甲在本区前川街新村六里其租住屋内,先后向吸毒人员吴某、熊某、陈某甲、彭某乙贩卖毒品“麻果”7颗并容留四人吸食,后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从被告人彭某甲屋内收缴疑似毒品的红色片剂18颗、白色晶体状物品3小包;从吸毒人员彭某乙身上缴获疑似毒品的红色片剂半颗、绿色片剂半颗及白色晶体状物品1小包。经武汉市公安局毒品检测中心鉴定:所查获的疑似毒品的红色片剂和绿色片剂及白色晶体状物品共重2.14克,均为毒品甲基苯丙胺。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抓获经过;证人吴某、雄某、陈某甲、彭某乙、陈某乙证言;毒品检验鉴定书;物证:现场查获的毒品;扣押物品清单、扣押笔录、辨认笔录;身份证明材料;被告人彭某甲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彭某甲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3日19时许,被告人彭某甲在本区前川街新村六里其租住屋内,先后向吸毒人员熊某、陈某甲贩卖毒品“麻果”7颗并容留吴某、熊某、彭某乙吸食,后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从被告人彭某甲屋内收缴疑似毒品的红色片剂18颗、白色晶体状物品3小包;从吸毒人员彭某乙身上缴获疑似毒品的红色片剂半颗、绿色片剂半颗及白色晶体状物品1小包。经武汉市公安局毒品检测中心鉴定:所查获的疑似毒品的红色片剂和绿色片剂及白色晶体状物品共重2.14克,均为毒品甲基苯丙胺。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彭某甲系被抓获归案。2、证人吴某证言,证实:2013年9月3日晚上熊某打电话给我还钱,同时接我的客(意思是吃“麻果”)。我和熊某在彭某甲那里买了300元钱的“麻果”,钱是熊某给的,我吃了一颗半就被公安机关抓获了。3、证人熊某证言,证实:2013年9月3日晚,我接吴文忠的客,在环城新村的加油站后面的私房里找房主买了300元的“麻果”,我吃了三颗就被公安机关抓获了。4、证人陈某甲证言,证实:2013年9月3日我用彭某乙的车办点事,我准备给把点费用给他,但是他不要,我们就到彭某甲租住的房子那里,我丢了100元在桌子上,彭某甲就给了我2颗“麻果”,我给了彭某乙,然后我就走了。5、证人彭某乙证言,证实:被抓的那天晚上,我和陈某甲一起到彭某甲那里去,陈某甲买了“麻果”就走了,我在那里吃陈某甲给我的“麻果”。6、证人陈某乙证言,证实:其介绍彭某甲在前川新村租住。7、毒品检验鉴定书,证实:经武汉市公安局毒品检测中心检验,所送检材均为毒品甲基苯丙胺,重2.14克。8、扣押物品清单、扣押笔录,证实:公安民警依法将在被告人租住地查获的疑似毒品进行扣押、登记。9、身份证明材料,证实:被告人彭某甲的身份基本情况。10、被告人彭某甲的供述,其供述与起诉书指控及本院查明事实基本一致。以上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属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甲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彭某甲依法应予刑事处罚。被告人彭某甲在庭审中能当庭认罪,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彭某甲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3日至2014年5月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彭文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冯 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