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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定民一初字第0003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1-12

案件名称

王守本与刘勇、刘殿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定民一初字第00030号原告:王守本,男,1969年2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号。被告:刘勇,男,1963年2月1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被告:刘殿霞,男,1966年3月2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守本与被告刘勇、刘殿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守本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守本撤回起诉。受理费2075元,减半收取103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家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 艳 来自